住宿條款
(適用範圍)
第1條
- 本飯店和住宿旅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契約及與此相關之契約,依照本條約之規定事項,至於本條款所未規定之事項,則依照法令或一般習慣辦理。
-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遵守特約時,不受限於前項之規定,該特約優先適用。
(住宿契約之申請)
第2條
- 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者,請告知本飯店下列事項。
- (1)住宿者姓名
- (2)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
- (3)住宿費用(原則上依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用。)
- (4)其他本飯店認為必須之事項
-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內超過前項第2款之住宿日期,申請繼續住宿時,本飯店以其申請時間為起點,視為重新簽訂住宿契約。
(住宿契約之成立)
第3條
- 住宿契約於本飯店承諾前條之申請時成立。但證明本飯店並無承諾時,不在此限。
- 住宿契約依照前項之規定成立時,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者以3天計算)的基本住宿費用為限,在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飯店規定的申請費。
- 申請費優先抵扣住宿旅客總共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發生適用於第6條及第18條之規定的情況時,按照違約金、賠償金的優先順位抵扣,如有殘額,於按照第12條之規定支付費用時返還。
- 住宿旅客未按第2項之規定於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申請費時,住宿契約失去其効力。但僅限於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日期時,本飯店曾告知住宿旅客該意旨。
(不需要支付申請費的特約)
第4條
- 儘盡有前條第2項之規,本飯店有時接受特約,不需要在契約成立後支付該項的申請費。
- 承諾住宿契約之申請時,本飯店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之申請費及未指定該申請費之支付日期時,當作已接受前項之特約辦理。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第5條
本飯店在以下情況下,得不接受住宿契約之簽訂。
- (1)住宿申請未依照本條款辦理時。
- (2)客滿而無空房時。
- (3)認定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時。
- (4)認定欲住宿者明顯患有傳染病時。
- (5)要求本飯店負擔超出住宿的合理範圍時。
- (6)因天災、設施故障、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住宿時。
- (7)符合北海道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之規定時。
- ①認定欲住宿者嚴重酒醉或言行明顯異常,可能造成其他住宿者困擾時。
- ②認定欲住宿者之於身體或服裝明顯不潔,可能造成其他住宿者困擾時。
- (8)欲住宿者使用暴力、威脅、恐嚇、脅迫等方式做出不當的要求或行為時。
- (9)欲住宿者做出喧囂、使人感到危險與不安、可能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擾的言行時。
- (10)欲住宿者過去曾有本條(3)、(5)、(7)、(8)、(9),或類似行為之情形時。
- (11)欲住宿者為暴力團、暴力團員、暴力團關係團體或其關係人時。
- (12)欲住宿者為暴力團員控制事業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團體之管理人或員工時。
- (13)欲住宿者為反社會性團體或其組成人員等,對社會秩序、安全造成威脅之反社會勢力時。
(住宿旅客的契約解除權)
第6條
- 住宿旅客得向本飯店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 由於應歸責於住宿旅客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本飯店依第3條第2項之規定,在指定申請費之支付日期,並要求支付的情況下,住宿旅客於未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約時除外。),本飯店將依附表2所示內容,收取違約金。但若本飯店接受第4條第1項特約,則為因應該特約,顧客只有在已被本飯店事前告知的情形下,需承擔支付解除住宿契約的違約金義務。
- 若住宿旅客未聯絡,且於住宿當天下午8時仍未抵達(若已事先說明預定抵達時間,則以超過該時間2小時以上計算),本飯店可能視為住宿旅客逕自解約,進而辦理取消訂房。
(本飯店的契約解除權)
第7條
- 本飯店可能在下列情況下,解除住宿契約。
此外,依據本條為契約解除而造成之損害,本飯店不承擔任何責任。
- (1)有符合本住宿條款第5條任一款之情形時;即住宿旅客於使用本飯店期間,經確認已有該當情形時。
- (2)認定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或經確認已有該當行為時。
- (3)認定住宿旅客明顯患有傳染病時。
- (4)要求本飯店負擔超出住宿的合理範圍時。
- (5)因天災等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住宿時。
- (6)符合北海道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之規定時。
- ①認定欲住宿者嚴重酒醉或言行明顯異常,可能造成其他住宿者困擾時。
- ②認定欲住宿者之於身體或服裝明顯不潔,可能造成其他住宿者困擾時。
- (7)於客房床鋪上吸菸、使用消防設備惡作劇,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飯店所訂之使用規則時(僅限於預防火災之必要事項)。
- 本飯店依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將不收取尚未提供顧客之住宿服務等費用。
(住宿之登記)
第8條
- 住宿旅客於住宿日當天,在本飯店的櫃檯登記以下事項。
- (1)住宿旅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及職業
- (2)如為外國人,則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 (3)退房日及預定退房時間
- (4)其他本飯店認為必須之事項
- 住宿旅客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代替現金支付第12條之費用時,請事先於前項登記時出示。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9條
- 住宿旅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為下午3時至翌日上午11時止。但在連續住宿的情況下,除抵達日及退房日外,得全天使用。
-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本飯店可能接受該項規定時間外的客房使用。此時將收取下列追加費用。
- (1)超過3小時以內,收取住宿費用之 30%
- (2)超過6小時以內,收取住宿費用之 50%
- (3)超過6小時以上,收取住宿費用之 100%
(使用規則之遵守)
第10條
住宿旅客於本飯店内,需遵守本飯店所規定並公告於飯店内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1條
關於本飯店的主要設施之營業時間,請參考第3頁的「設施分機、餐廳、酒吧導引」一覽表。
(費用的支付)
第12條
- 住宿者該支付的住宿費用等明細,依照附表1所掲示的內容。
- 以貨幣或本飯店認同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代替的方法,在住宿旅客退房時或本飯店請求付款時,於櫃檯支付前項的住宿費用等。
- 本飯店提供旅客住宿客房,並使其處於可使用的情形之下,即使旅客未入住該房,仍將收取住宿費用。
(本飯店之責任)
第13條
-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契約及其相關的契約,或因不履行這些契約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損害時,將予以賠償。若該事由不應歸責於本飯店時,則不在此限。
- 本飯店為因應火災等意外災害發生,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險。
(無法依契約提供客房時的處置)
第14條
- 本飯店無法依契約提供住宿旅客客房時,經住宿旅客的同意,盡可能按照同樣的條件,與其他住宿設施交涉。
-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若本飯店無法與其他住宿設施交涉時,將支付住宿旅客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用,以該補償費用充當損害賠償額。但若無法提供客房之事由,不應歸責於本飯店時,則不予支付補償費用。
(寄託物品之處理)
第15條
- 住宿旅客寄放於櫃檯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產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不可抗力的事由外,本飯店將賠償其損害。但若為現金及貴重物品,住宿旅客未明確告知其種類及價值時,若非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本飯店僅提供最高15萬日圓之賠償。
- 住宿旅客攜入本飯店,未交付櫃檯保管之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若非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本飯店不予賠償。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
第16條
-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在入住前抵達本飯店時,只有事先取得酒店同意的行李,酒店才有責任對其進行保管,並於住宿旅客在櫃檯辦理住房手續時交付。
- 當住宿旅客退房後,若有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於本飯店,待確定其持有者時,本飯店將聯絡該持有者,並且尋求指示。但若未獲得持有者的指示或無法判定持有者時,將於發現日起保管七天,之後轉交最近的警察局。
- 如前2項所述,有關住宿旅客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責任,符合第1項時,以前條第1項規定為準,符合前項時,則以同條第2項規定為準。
(停車之責任)
第17條
當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停車場時,不論是否寄放保管車輛鑰匙,本飯店僅提供車位,恕不負車輛管理之責。但在管理停車場之際,由於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之損害,將予以賠償。
(住宿旅客之責任)
第18條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過失,使本飯店蒙受損害時,本飯店將要求顧客賠償該損失。
(依據語言)
第19條
本契約係以日語及英語制作,日文及英文版本的契約條款不一致或互相抵觸時,皆以日文版本為主。
(管轄權及管轄法律)
第20條
依據本契約所產生的糾紛,皆以管轄本飯店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作為同意專屬管轄法院,並依照日本的法律解決該糾紛。
附表1
住宿費用之明細(第2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
- 備註1 基本住宿費用依照本飯店所公告的收費表。
- 備註2 其他使用費如:電話費、洗滌費等。
- 備註3 如使用沙發床、加床,將依規定金額收費。
- 備註4 稅法如經修訂,則依據最新的修訂版本。
附表2
違約金(第6條第2項)
- (註)1 百分比(%)為相對於基本住宿費用的違約金比率。
- (註)2 契約日數減少時,將不論減少日數,收取相當於1日份(第1日)之違約金。
- (註)3 團體客(6間以上)中若部分解除契約,住宿10日前 (若在該日後申請並確定受理,則以受理日起計算 ),相當於10% (有小數時無條件進位)之房間數將不收取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