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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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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

第1条.

  1. 本酒店与住宿顾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与其相关的合同的依据为本条款的规定,如有本条款内没有规定的事项,则依据法令或普遍确立的惯例。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及惯例的范围内同意特殊约定时,则不拘于前款的规定,优先该特殊约定。

(申请住宿合同)

第2条.

  1. 希望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请向本酒店提交以下事项。
    • (1) 住宿者的姓名
    • (2) 住宿日期以及预定到达时间
    • (3) 住宿费用(原则上基于附表1列出的基本住宿费)
    • (4) 其他本酒店认为需要的事项
  2. 住宿顾客如果在入住期间申请继续入住,并且其时间超过前款第2项的住宿日期时,本酒店将在顾客申请的节点上将其处理为申请了新的住宿合同。

(住宿合同成立等)

第3条.

  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同意前条申请后成立。不过,当证明本酒店没有同意时不在此限。
  2. 依据前款规定的住宿合同成立时,有可能需要住宿顾客在本酒店的指定日期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费,其额度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时定为3天费用)的基本费用为限度。
  3. 申请费首先用作住宿顾客最后应该支付的住宿费用,当发生第6条及第18条的规定所适用的事态时,首先用作违约金,其次用作赔偿费用,如有余额,在支付根据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归还住宿顾客。
  4. 如果住宿顾客不能依照第2款的规定,在本酒店的指定日期前支付该项的申请费时,住宿合同即失效。不过,此项仅限于本酒店在指定申请费的支付日期时将其规定告知住宿顾客的时候。

(无需支付申请费的特殊约定)

第4条.

  1. 即使有前条第2款的规定,本酒店有时会在合同成立后,同意无需支付该项申请费的特殊约定。
  2. 当本酒店在同意住宿合同的申请之际,没有要求住宿顾客支付前条第2款的申请费,以及没有指定该申请费的支付日期时,可视为同意前款的特殊约定。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在以下情况下,本酒店有可能不同意签订住宿合同。

  • (1)当住宿申请不是依据本条款时。
  • (2)当酒店客满而没有空房时。
  • (3)当认为希望住宿的人员在与住宿相关的事项当中有可能会做出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是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 (4)当确认希望住宿的人员是传染病患者时。
  • (5)当顾客要求酒店的住宿负担超出了合理范围时。
  • (6)当酒店因天灾、设施故障等不可避免的事由无法提供住宿时。
  • (7)符合北海道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5条规定。
    • ①当希望住宿的顾客烂醉或者言行明显异常,被认为可能会滋扰其他顾客时。
    • ②当希望住宿的顾客的服装或者携带物品非常肮脏,被认为可能会妨碍其他顾客保持卫生时。
  • (8)当希望住宿的顾客做出殴打、胁迫、恐吓等暴力要求行为,以及其他强迫性或不当要求及行为时。
  • (9)当希望住宿的顾客做出吵闹、危险、令人不安等行为,其言行滋扰了其他住宿或利用顾客时。
  • (10)曾经在酒店住宿期间做出了符合本条(3)(5)(7)(8)及(9)规定之一的行为时。
  • (11)当希望住宿的顾客隶属于黑社会、黑社会成员、黑社会团伙或者其相关组织时。
  • (12)当希望住宿的顾客隶属于黑社会成员就任董事或者控制经营活动的法人等团体的董事或职员时。
  • (13)当希望住宿的顾客隶属于反社会团体及其成员等威胁社会秩序和安全的反社会势力时。

(住宿顾客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6条.

  1. 住宿顾客可以向本酒店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由应归责于住宿顾客的原因而导致解除全部或者一部分住宿合同时(根据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本酒店已经指定了申请费的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住宿顾客在支付之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本酒店根据附表2的规定收取违约金。不过,如果本酒店同意了第4条第1款的特殊约定,仅限于本酒店在同意该特殊约定时告知了住宿顾客解除住宿合同之际有义务支付违约金。
  3. 当住宿顾客没有与酒店取得联系,在入往日当天晚上8点(事先明确提出预定到达时间时,超过该预定时间2小时)仍然没有到达酒店时,本酒店有可能会将该住宿合同视为由住宿顾客解除进行处理。

(本酒店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7条.

  1. 在以下情况下,本酒店有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
    此外,因本条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酒店概不负责。
    • (1)符合住宿条款第5条各项之一或者在酒店住宿期间判明符合这些各项时。
    • (2)当认为住宿顾客在与住宿相关的事项当中有可能会做出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是公序良俗的行为时,或是认为过去有过同样行为时。
    • (3)当确认住宿者是传染病患者时。
    • (4)当顾客要求酒店的住宿负担超出了合理范围时。
    • (5)当酒店因天灾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无法提供住宿时。
    • (6)符合北海道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5条规定。
      • ①当希望住宿的顾客烂醉或者言行明显异常,被认为可能会滋扰其他顾客时。
      • ②当希望住宿的顾客的服装或者携带物品非常肮脏,被认为可能会妨碍其他顾客保持卫生时。
    • (7)当住宿顾客在卧室内躺在床上吸烟、私自动用消防设备等、不遵守其他本酒店制定的利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仅限于预防火灾所必要的事项)时。
  2. 酒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了住宿合同时,不会收取顾客未能享受到的住宿服务费等费用。

(住宿登记)

第8条.

  1. 住宿顾客在入住日当天需要在本酒店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1)住宿顾客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及职业
    • (2)外国顾客需要呈报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年月日
    • (3)出发日期及预定出发时间
    • (4)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顾客在支付第12条的费用时,如希望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货币的方法进行支付时,需要在登记前款内容时出示。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9条.

  1. 住宿顾客可以使用本酒店的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点至次日上午11点之间。不过,连续住宿时除了到达日与出发日以外,其他时间可以整日使用客房。
  2. 即使有前款的规定,本酒店有时可以同意住宿顾客在该款规定的时间以外使用客房。此时收取以下追加费用。
    • (1)最多3小时:住宿费的30%。
    • (2)最多6小时:住宿费的50%。
    • (3)超过6小时:住宿费的100%。

(遵守利用规则)

第10条.

住宿顾客在本酒店内需要遵守本酒店制定的利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11条.

关于酒店内的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请参照P3 的“设施内线、餐馆/酒吧指南”列表。

(支付费用)

第12条.

  1. 住宿者应该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项目如附表1所列。
  2. 顾客退房离开酒店或者酒店请求结账时,顾客在酒店前台用货币或者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代金券、信用卡支付前款规定的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3. 在本酒店向住宿顾客提供客房、客房可供使用以后,即使住宿顾客自己没有入住,也会收取住宿费用。

(本酒店的责任)

第13条.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其相关的合同之际,或是由于不履行合同对住宿顾客造成损失时,将赔偿损失。不过,其原因不在于本酒店的责任时不在此限。
  2. 本酒店为了应对万一发生火灾等情况,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合同中的客房时的处理方法)

第14条.

  1. 本酒店无法向住宿顾客提供合同中的客房时,在得到住宿顾客的同意后,尽量帮助寻找同样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2. 即使有前款的规定,当本酒店无法寻找到其他住宿设施时,将向住宿顾客支付与违约金的金额相同的补偿费,该补偿费作为损失赔偿费用。不过,当无法提供客房的原因不在于本酒店的责任时,则不支付补偿费。

(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

第15条.

  1. 住宿顾客寄存于前台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如果发生丢失、毁坏等损失时,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以外,本酒店将赔偿其损失。不过,本酒店要求住宿顾客明确告知现金及贵重物品的类型及其价格,若住宿顾客没有告知,除本酒店故意或有重大的过失以外,本酒店最高赔偿15万日元。
  2. 住宿顾客带入本酒店、未交付前台保管的物品、现金或是贵重物品,若非本酒店故意或过失而发生遗失、毁损时,本酒店不予赔偿。

(住宿顾客的随身行李或是携带品的保管)

第16条.

  1. 住宿顾客的随身行李到达本酒店的时间先于入住时,只有经过酒店事先同意的行李,酒店才有责任对其进行保管,并在顾客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顾客。
  2. 住宿顾客退房后,如有住宿顾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被忘记搁置于本酒店,当没有物品所有者的指示或是不能判断其所有者时,从发现之日开始在本酒店保管7天时间,之后交给最近的警察局。
  3. 关于前两款的情况下本酒店保管住宿顾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责任,如适用于本条第1款,则依照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如适用于前款,则依照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

(停车的责任)

第17条.

住宿顾客利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不管是否寄存了车辆的钥匙,本酒店只是出借场所,不对车辆负有管理责任。不过,本酒店在管理停车场时,若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损失,本酒店将予以赔偿,则负有赔偿责任。

(住宿顾客的责任)

第18条.

由于住宿顾客的故意或是过失导致本酒店蒙受损失时,本酒店将要求该住宿顾客赔偿损失。

(优先语言)

第19条.

本住宿条款用日语和英语制作,各语言版本的条款文本之间出现不一致或差异时,优先适用日语版本。

(管辖权及适用法律)

第20条.

本住宿条款相关的一切纠纷,依据日本国法令委托酒店的所在地管辖法庭加以解决。

附表1.

住宿费明细(第2条第1 款及第12条第1款相关内容)

    明细
顾客应支付的总额 住宿费
  • ①基本住宿费(客房费)
  • ②服务费(①× 10%)
附加费
  • ③餐费或附加餐费
  • ④服务费(③× 10%)
  • ⑤其他利用费
税费 消费税

备注1

  1. 基本住宿费依据酒店出示的费用表。
  2. 其他利用费包括电话费、洗衣费等诸费。
  3. 关于使用沙发床或加床,每张床收取规定费用。
  4. 税法被改正时,依据新税法收取。

附表2.

违约金(第6条第2款相关内容)

  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日
合同申请客房数 未住宿 当天 前一天 3 天前 7 天前 14 天前 21 天前
普通 少于6间 100% 80% 80% 50% 20% - -
团体 6 间及以上 100% 80% 80% 50% 50% 30% 20%

(注释)

  1. %是针对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比率。
  2. 合同日期缩短时,不管其缩短日期,收取1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3. 如果团体顾客(6间及以上)解除了部分住宿合同,客房数相当于住宿日期的10天前(如果本酒店在该日之后接受住宿预订时,则为接受的当天)的客房数的10%(尾数进位),不会收取违约金。

利用规则

为确保顾客安全和舒适地住宿本酒店,依据住宿条款第10条规定,酒店要求所有顾客遵守以下规则。不能遵守本规则时,依据住宿条款第7条,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及与其相关的合同。

  1. 禁止躺床吸烟,以及在走廊或大堂走路吸烟。
  2. 禁止在酒店内使用加热或烹饪电器。
  3. 离开客房时,请确认锁门状态。在客房内滞留或睡觉时,锁好内锁和门扣。有访客时,通过窥视孔确认或者挂着门扣半开门进行确认。
  4. 丢失物和遗失物最多保管3个月,超过3个月的丢失物和遗失物将被处理。现金、有价证券、贵金属等贵重品遗失物将依据法令进行处理。
  5. 请务必使用客房内的保险箱保管好现金等贵重品。未使用保险箱导致现金及贵重品丢失,或者遭到破损、盗窃时,酒店概不赔偿,敬请谅解。
  6. 购物费、车票费、出租车费、邮票费、行李托运费等概不垫付。
  7. 家人住宿中家长陪孩子睡时,1名成人限1名12岁及以下的孩子免收费。13岁起收取规定费用。
  8. 顾客抵达时酒店可能会要求支付申请费,敬请谅解。
  9. 顾客在酒店内的餐厅或酒吧签单消费时,请出示房卡(房锁)。
  10. 顾客住宿期间,酒店可能会要求结账,敬请谅解。
  11. 请在前台用现金、旅行支票、优惠券或信用卡结账。此外,不接受旅行支票以外的支票结账以及汇兑,敬请谅解。
  12. 结账时除规定税费以外,再收取10%的服务费。请不要给服务员小费。
  13. 想要更改住宿天数时,请提前通知前台员工。延长住宿时,请先支付之前的住宿费。
  14. 酒店内禁止带进以下物品。
    • (1)动物等宠物类
      尽管有上述规定,允许残疾人辅助犬法规定的导盲犬、听导犬、看护犬陪同带进。
      但,残疾人辅助犬的陪同可能给利用酒店设施的顾客造成损害时,可能会拒绝陪同带进。
    • (2)散发恶臭和异臭的物品
    • (3)大量的随身物品
    • (4)火药、汽油等容易起火或易燃的物品
    • (5)枪械、刀剑
    • (6)其他被认为威胁到其他顾客安全的物品
  15. 未经与酒店协商,禁止搬离酒店内的各种设备、各种物品到别处。
  16. 酒店的建造物、家具、备用品等物品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遭到损伤、丢失或污损时,可能会要求赔偿相应的金额。
  17. 未经酒店许可,客房禁止用于住宿以外的目的。
  18. 未经许可,禁止进入本酒店内部非营业场所。
  19. 未经酒店许可,禁止带进食物和饮品,或者叫外卖。
  20. 未经酒店许可,禁止分发或张贴广告传单,或者售货。
  21. 酒店的走廊或大堂等处禁放个人物品。
  22. 禁止在窗户上摆放有损酒店外观的物品。
  23. 禁止在客房内招待访客。
  24. 酒店拒绝未经监护人许可的未成年人单独住宿。
  25. 未经许可禁止将酒店内拍摄的照片用于商业目的,可能会采取法律措施。
  26. 室内拖鞋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客房与SPA馆之间。顾客可穿室内拖鞋从房间到SPA馆(22楼)。
    除此之外,在客房外禁止穿夜装、睡衣、浴衣、室内拖鞋走动。
  27. 符合以下各款之一的,依据住宿条款第5条第3款和第7款,以及第7条第1款第2款第6款规定,立即拒绝顾客住宿酒店。
    • (1)顾客被认为隶属于反社会团体或者反社会团体成员(黑社会及激进组织的成员)。
    • (2)顾客被认为实施了暴力、恐吓、勒索、胁迫等非法行为。(曾经实施了同样行为的也会被拒绝住宿。)
    • (3)身心极度虚弱、吸食药物等造成颓废不堪,被认为可能对其他顾客造成恐惧感和不安感。
    • (4)在馆内及客房内做出大声说话、唱歌及喧嚣的行为,被认为招致了其他顾客的反感或者妨碍了他人。
    • (5)被认为在馆内及客房内玩赌博等做了违反法令或公序良俗的行为。
    • (6)做出其他违反上述规定的事情。
  28. 隶属于黑社会等反社会势力及其相关人员,并且可能违反公共秩序、公序良俗时,即便预订酒店成立或者正在住宿中,在判明事实的节点上拒绝住宿。
  29. 本规则用日语和其他语言制作,各语言版本的条款文本之间出现不一致或差异时,优先适用日语版本。
  30. 本规则相关的一切纠纷,依据日本国法令委托酒店的所在地管辖法庭加以解决。